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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2-04-23 17:49:46  来源:   浏览:

广大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广大校友、各界朋友: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和民主管理,学院启动《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修订工作。根据章程修订程序,为充分发挥民主权利,确保高质量完成章程修订相关工作,现广泛征求全体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广大校友,以及长期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各级领导与各界朋友等对《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建议。您的宝贵意见请于202251日前,发送至邮箱:398168639@qq.com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1: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附件2:《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附件1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言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辽宁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创建于1984年。1998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试点院校,2000年并入原辽宁中医学院(现辽宁中医药大学),开展医药高等职业教育,2010年从辽宁中医药大学剥离,成立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2019年被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2021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立项建设学校”。

学院坚持“育素质、强技能、重合作、争一流”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文化荣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秉承“修德笃学、尚能济世”的校训,发扬“求真务实、自强创新、仁爱奉献、合作争先”的学院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医药高职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院的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dicine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号。学院设有两个校区,新校区位于辽宁省本溪市高新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辽宁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六条 学院主要实施以高职专科层次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发展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技术类、健康管理类等高职专业。

第八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一般设委员711人,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院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㈢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㈣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㈤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㈥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㈦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㈧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㈨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㈩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的内设管理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为处、室(馆、中心);教学机构的设置,按专业大类设置系(部),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教研室。学院可依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系(部)。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组建,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同专业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程,开展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㈤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㈣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各自独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结合学院具体事务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院团委、系(部)分团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单位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系(部)按照学院章程、规章制度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㈠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对本单位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作为对其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㈣负责本单位招生计划的制定及就业工作。

㈤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直属机构辽宁省基础医学研究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由学院按照相应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学院相关制度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㈡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㈢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㈤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㈥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㈦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㈧对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权利)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㈡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㈢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㈤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院内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无高等教师资格证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学院鼓励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教职工收入分配薪酬体系。

第四十条 学院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㈠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㈢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培训和参加学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㈣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㈤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㈥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㈦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院各级会议。

㈧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㈨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㈠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㈢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㈤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团委为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纳的学费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经费为辅。

学院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学院办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格实施院内财务审计、检查制度,学院的财务依法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得到保护。

学院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自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领导。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国内外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推进多元办学,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与省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联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训是“修德笃学 尚能济世”。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外形为圆形,颜色为绿色标准色。中心图形是以“十”字形状排列的演化为绿叶的DNA双螺旋结构图形,外延图形是首尾相接、延续不断的四只手的抽象图形,外延图形上方为学院名称,下方为建校时间“1984”和学院英文名称。徽章为长方形,上面刻有行楷体“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字样。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歌为《青春的荣光》,由陈维嘉作词、范哲明作曲。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32,旗面底色分蓝色、白色两种,分不同场合分别或同时使用,蓝色为主旗,白色为副旗。旗面中央居上为校徽,下方为行楷体校名及英文校名。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2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条款

原文

初步修改建议

修改原因或依据

序言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辽宁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创建于1984年。1998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试点院校,2000年并入原辽宁中医学院(现辽宁中医药大学),开展医药高等职业教育,2010年从辽宁中医药大学剥离,成立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育素质、强技能、重合作、争一流”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文化荣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秉承“修德笃学、尚能济世”的校训,发扬“求真务实、自强创新、仁爱奉献、合作争先”的学院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创建省内示范、行业知名、国内特色的医药类高职强校。

1.2014年……后,增加“2019年被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2021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立项建设学校’”。

2.努力创建省内示范、行业知名、国内特色的医药类高职强校”,修改为“努力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医药高职强校”。

1.《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项目学校验收结果的通知》(辽教函〔2019442号)中明确我院被正式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和兴辽卓越专业群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辽教发[2021]79号)文件明确我院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立项建设学校,作为学院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有必要在序言中体现。

2.2019年召开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第一次党员大会,明确学院奋斗目标为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医药高职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院的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无修改意见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dicine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号。学院设有两个校区,新校区位于辽宁省沈本新城。

“新校区位于辽宁省沈本新城”修改为“辽宁省本溪市高新区”

依据新校区所在区划名称

第三条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辽宁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无修改意见

 

第四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无修改意见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删除,调整到后面条目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六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无修改意见

 

第七条学院主要实施以高职专科层次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和合作办学。

第七条修改为“学院主要实施以高职专科层次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5号)

第八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设有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技术类、健康管理类等高职专业。

第八条修改为“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发展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技术类、健康管理类等高职专业。”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的通知

(教职成〔201510号)

第九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创业能力的医药卫生行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和兴辽卓越专业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64号)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依法完善和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

原第十条删除,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㈡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㈤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㈥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教风学风。

㈦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㈧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㈨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㈩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三章第十条

第十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五章第二十条

第十三条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第十四条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711人,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一般设委员711人,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增加条目1: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三条

 

 

增加条目2: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院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㈢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㈣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㈤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㈥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㈦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㈧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㈨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㈩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无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无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学院的内设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的方式,设置为处、室(馆、中心);教学机构的设置,按专业大类设置系(部),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教研室。学院可依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系(部)。

“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改成“精简、效能的原则”

“联合设置的方式”的含义是?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表述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组建,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同专业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程,开展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㈤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㈣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各自独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结合学院具体事务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于202211日实施。依据新版《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五条共青团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院团委、系(部)分团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单位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无修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无修改意见

 

第三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八条 系(部)按照学院章程、规章制度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㈠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和评估。

㈣负责本单位招生计划的制定及就业工作。

㈤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和评估。”修改为“对本单位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作为对其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无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修改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一)

第三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二)

第三十二条 学院直属机构辽宁省基础医学研究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无修改意见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无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由学院按照相应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无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学院相关制度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㈡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㈢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㈤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㈥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㈦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㈧对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修改为“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为“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增加(十)(特别权利)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依据一:《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享有权利的表述是:(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依据二:教育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㈡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㈢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㈤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院外兼职,在学术团体、非营利公共机构中任职者或聘任合同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㈥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删除

教育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无教师资格证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在我院任职的教师应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者。

1.“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修改为“院内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

2.“无教师资格证者”修改为“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

3.删除“在我院任职的教师应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者。”

4.增加内容“学院鼓励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2.教育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教职工收入分配薪酬体系。

无修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修改为“学院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

教育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二)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第四十条学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无修改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㈠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㈢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培训和参加学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㈣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㈤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㈥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㈦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院各级会议。

㈧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㈨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㈠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㈢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㈤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中的第(二)条中加入: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四十四条中的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八条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无修改意见

 

第四十九条学院团委为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无修改意见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学院办学经费来源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纳的学费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经费为辅。

学院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学院办学。

无修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无修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无修改意见

 

第五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格实施院内财务审计、检查制度,学院的财务依法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得到保护。

学院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使用管理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改成“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学院设立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建议增加两条:

第五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自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1.进一步明确学院资产范围。

2.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院成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领导。

无修改意见

 

第五十六条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无修改意见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国内外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无修改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院采取多种办学方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服务。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院推进多元办学,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第六十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与省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联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办学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无修改意见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修德笃学 尚能济世”。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外形为圆形,颜色为绿色标准色。中心图形是以“十”字形状排列的演化为绿叶的DNA双螺旋结构图形,外延图形是首尾相接、延续不断的四只手的抽象图形,外延图形上方为学院名称,下方为建校时间“1984”和学院英文名称。徽章为长方形,上面刻有行楷体“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字样。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歌为《青春的荣光》,由陈维嘉作词、范哲明作曲。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32,旗面底色分蓝色、白色两种,分不同场合分别或同时使用,蓝色为主旗,白色为副旗。旗面中央居上为校徽,下方为行楷体校名及英文校名。

无修改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无修改意见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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